2138cn太阳集团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评价是加强教学管理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学部通过对教学活动运行状况实施评价、监督和诊断,将教学质量信息迅速反馈给各级教学组织,并根据反馈信息组织教师教学研讨,建立一个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科学、规范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评价与教师培训活动在院党政的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教学督导小组实施,日常事务由教务管理人员完成。
第三条 教学评价由经常性教学评估和综合性教学评估两部分组成。经常性教学评估包括督导评价、学生评价、院领导听课、同行评价等;综合性教学评估是对教研室教学工作的整体评价,以教研室本科教学工作优秀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学部对教师实行“预讲”制度。新开课的教师在接受了学校组织的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方法培训,经过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考察认为达到授课要求后可获得授课资格。
教学评价的信息应及时反馈到各有关部门。每学期初, 教务办公室将上学期督导听课、同行听课和学生评教的结果反馈给各教研室,由各教研室分别通知教师本人。
第二章领导、同行评价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听课制度,既有利于学部领导深入基层、深入课堂了解教学状况,又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一个学部领导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氛围。根据《2138cn太阳集团听课制度管理条例》,学部领导每学期至少听4次课,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6次课,一般任课每学期至少听8次课。听课后,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及时返回教务办公室处,经统计汇总后报学部领导,并存档。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教师。
第七条 加强教研室的教学管理工作,教研室应组织教师经常研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组织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的试讲, 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学部教务干事要做好教学活动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并保存好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如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学日志、试题及答案、试卷、试卷分析、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
第八条各教研室要根据督导、同行评价和学生评教的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同课程或相关课程的教师开展同行听课工作, 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听 4 节课,听课教师须填写听课记录表,以取得准确、科学的评价结果,并对教师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督导评价
第九条 督导评价由学部组织教学督导小组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对全院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向学部教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有关教师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小组由教研室负责人、教学骨干和援疆教师、银龄教师、返聘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督导评价的主要形式与内容如下;
(一)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教学督导小组应坚持经常听课。督导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姓名,认真填写课堂听课记录表,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若发现有停课、调课等现象,应与学部、教研室和教务干事核实教师是否履行正常手续。
(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各教研室应于每学期前两周将本学期实验安排报学部教务干事,以备督导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三)试卷检查。每年对各类试卷进行一次抽样检查。
(四)教学文件检查。每年抽查一次教师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等。
(五)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不定期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改革、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小组要经常学习研究教育理论和学校、学部
的教学管理规程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小组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做到公正、合理。
第十四条 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部申请复评,学部主管领导将和有关教研室组织专家对该教师进行重新评价。
第四章学生评教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课堂教学的效果,课堂教学中教师的表现是教学监控过程中的主要观测点。学生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和创造者。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潜力、活力,使其树立全面质量意识,自觉、主动地把质量与生存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全院上下齐抓共管,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推动力量。教学活动是学生与教师的双边活动,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学部将进一步完善学生评教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学生评教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学部应配合教务处做好学生评教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评教要严密组织,防止发生错评、漏评等现象。学部教务干事提供给学生的开课教师名单、教师编码、课程名称等要准确无误;学生要本人填写,填写代码要准确无误。
第五章教师试教制度
第十八条 培训合格的教师可申请试教。试教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试讲一节课。由教研室组织,学部选派教学督导专家 2-3人参加听课和评教。
(二)教师总结汇报。
(三)教学督导专家检查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安排等。
(四)试教要求达标的指标如下:
1.备课认真,各种教学文件齐全。
2.讲课思路清晰,概念准确,层次分明,突出重点,深广度适宜。
3.注意教学方法,启发诱导,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手段完备,运用恰当,效果较好。
4.教书育人,从严执教。
(五)试教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授课资格。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参加学校各类教学奖评审的必要条件,教学奖申报者的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结果必须达到优秀。第二十条 开展旨在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的教学基本功比赛和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在评价中发现的教学效果差,教学质量低劣,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帮助以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网络空间安全学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