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8cn太阳集团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常宏发布时间:2022-09-29浏览次数:12

2138cn太阳集团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活动,建立稳定、规范、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档案,根据《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教学工作包括教学任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与教材、备课与课堂教学、习题课与课堂讨论、课外作业、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学业成绩考核、教研室工作、教学应急干预、教师调停课管理、教学日志、学生选课与辅修、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竞赛等十六个方面。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三条  大学教师担负培养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直接影响教育质量。任课教师应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或实践技能,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要求,严格实施主讲教师制。主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知识面较宽,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课程内容,能较好地把握、讲授教学难点和重点,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本学科的发展状况;

(二)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在讲授方法上,能做到深入浅出,富于启发性,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上一学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中获及格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  主讲教师由学院院长择优聘任,报教务处备案。要保证教授、副教授的开课率。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1门以上课程。

未获高教系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以及未满1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历的本科毕业生,暂不能担任主讲教师,可以承担辅导答疑、习题实验、实习指导等辅助性教学工作。不具备主讲条件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特殊情况需聘任不具备条件的教师担任主讲,学院应提前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  新上岗教师和开设新课的教师,学院在开课前应组织试讲,并检查备课教案,合格者方能开课。

第七条  为保证教学的连贯性,一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能由一位教师主讲;同一班级的同一门课程若因课程特性或其他特殊情况而需多人分段主讲,需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对不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主讲,教研室应认真规划教学进程、统一教学要求,统一进行考核并严格执行;担任主讲的教师一般中途不得调换或停课外出参加活动,特殊情况要作好妥善安排,1周以内经学院院长同意,1周以上须报教务处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八条  主讲教师要对本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在教学中应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既要教书也要育人。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应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吸纳现代教育理念,及时更新教育思想,切实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积极申报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和课题,多渠道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院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教学任务。每学期第14周将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总表报教务处审议,待教务处核准后学院于第18周将教学任务书下达给承担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个人。教师应积极承担所安排的教学任务,不许以任何个人理由拒绝。学院应根据教师教学能力合理安排教师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安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经院长签署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按照要求设计、拟定考试试卷、参与监考、阅卷和相关的政治、业务学习,任何教师不得无故拒绝、逃避。

第十一条  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凡就学点在本市者,其就学期间的其中一个学年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凡新进教师岗位人员,必需担任一定时段的管理工作,真正了解学院、融入学院发展的整体之中。具体任务是博士学历教师在管理岗工作三年;硕士或以下学历教师在管理岗工作五年。对于在管理岗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表现较差者可以适当延长管理岗锻炼期,减少或不予安排教学任务,加强对育人理念的培育。

第十三条  讲师及以下职称人员均要按照学院安排承担相应的行政工作,全体教师均应按照学院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作为晋升职称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等教学组织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院长宏观指导,主管教学副院长组织,专业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研室主任、专业建设团队共同研究制定和修订,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六条  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基本需求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论证专业的培养目标和阶段性计划。

(二)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学校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制定、修订专业培养计划。

(三)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生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并按既定专业培养计划及配套措施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专业培养计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微调或修订。


第四章  教学大纲与教材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教材、实施课堂教学、组织实践环节、进行考核评估和学生学习指导与选修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均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二)教学大纲应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需要和对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任课教师编写,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施行;思想政治理论类四门核心课程教学大纲还需提交学院院长、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也可直接使用国家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

(三)学院应通过网络、汇编、学习指南等手段公布教学大纲,及时让全体师生明确课程教学要点与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教材

(一)思政课教材选用国家统编教材;专业课课程均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教研室主任负责选订,并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议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原则上专业教材应按学院要求优先选用省级以上获奖教材、部级统编教材或公认优秀教材。若选用自编教材则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试用。

(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订用一种教材。选用两种(含两种)以上教材需由教研室提出,依次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方可试用。

(三)严禁任何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严禁任课教师私自选取教材。


第五章  备课与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备课

备课是组织好教学的基础和前提,全体教师无论讲授、练习、实验、实训等教学环节都要认真备课,备课基本要求和程序是:

(一)研究和掌握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二)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结构,注意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把握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注意难点,力求少而精。

(三)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程的教学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结合学生的实际选择最佳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

(四)注重教材内容,适当介绍前人进行探索的经验教训和学术前沿动态,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思维,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处理好基本内容与辅助内容、经典理论与新技术、讲授与自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意把传授知识与开发学生智力、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十二条  编制教学进度

根据教学大纲、课程特点以及学生的实际编制好教学进程,应根据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与要求、教学内容、难点与重点、主要教学环节,特别是实践部分的设计与安排、考核形式与手段等内容,编制教学进度表,且行文规范。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和教务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编写教案

在正式开课之前,任课教师应完成一学期课程的教案写作工作(新课应完成1/3的教案写作工作)。教案包括每章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和难点、教学主要内容、教学环节的设计、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用、参考书目和作业的布置等。各教研室应于每学期第3周组织对教师备课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教案内容应该详细、齐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课堂授课

(一)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能以偏概全,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若因教学内容改革需对原有教学进度作较大变动时,应至少提前2周向教研室提出,并经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讲课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应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影片演示、电化教学、多媒体使用等方式方法。

(三)教师进入教学场所要注意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大方;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教师上课时要关闭通讯工具,不接打电话;不在教室内吸烟;不能对学生作不正确的引导;注重教书育人。

(四)教师课堂教学要充分注意教学板书的设计,书写工整规范,切忌随意杂乱。

(五)教师授课时应使用普通话,力戒讲方言。课堂语言要力求做到准确、简炼、清晰、生动、活泼。

(六)教师应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阅读课外参考书、参考资料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文献查阅及综合能力。课堂讲授结束后,课外阅读或课外作业应纳入课程考核范围。

(七)学院鼓励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积极推广使用双语进行教学。

(八)课堂讲授,不拘一格。学院支持、鼓励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特长,不断积累教学经验,创建独特的教学风格与特色。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处于积极探索新知的主体地位。

(九)教师应当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能够自觉遵守宽松的研究氛围和严格的课堂讲授政治纪律,不得在课堂散布不当言论或宣泄个人情绪。

第二十五条  督导检查

学院要加强教学督导和检查,并组织教师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每月至少进行1次),对本部门、本教研室开出的每门课程每学年都应听课10学时以上,及时掌握教学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章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第二十六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一)应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适当安排习题课与课堂讨论,并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必须配合课程讲授的重点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出现和存在的问题,明确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目的与要求。

(二)习题课所选题目应能开阔思路,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思考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可视具体情况采用班级讨论、小组讨论、分组辩论、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讨论

讨论课前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认真阅读教材、笔记、参考书,深入思考,并将自己的认识、体会和见解写成发言提纲。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在总结中肯定正确的意见,表扬有创造性的见解,指出模糊的地方,纠正错误的观点,力求既能加深和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更能使学生在思维方法上有所提高。


第七章  课外作业


第二十八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解题的能力,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学习,必须布置和批改作业。

第二十九条  作业批改

(一)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地完成作业,按时收交,认真批改,并作好记录。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检查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抄袭别人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指正,并在学分上有所体现。

(二)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原则上全部作业都需批改,但由于课程的特殊性,决定部分课程的作业抽查批阅(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3或作业题量的1/3)。

(三)各门课程的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和设计方案等均应在学期结束时,由教研室收交存档。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缺交三分之一以上作业者,其平时成绩以不及格论。


章  学业成绩考核


三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三十一条  每位任课教师均应更新课程考核评估的观念,加强考核改革。每位任课教师均应承担监考任务,并严格按照学校、学院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三十二条  考试、考查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命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并能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教研室必须认真研究和恰当地掌握试题的难易、份量及覆盖面。考试、考查方法应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严格要求,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要注意理论考试与实验、实践操作结合。严禁任何作弊行为,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与实际考试内容有关的复习、答疑,更不能泄题、或打人情分。对违反考试纪律者,一经确实须严肃处理。

三十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与统一协调全院考核工作;审议学院的考核工作计划;协调监考人员安排;派出巡视人员;加强对学院考试工作的督查。

三十四条  每学期第8周学院各教研室应制定本学期课程考核的详细计划,并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十五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主要包括:

(一)依照专业培养计划明确本学期考试、考查课目;

(二)教务办公室传达下发期末考试通知与考试日程;

(三)教研室从试题库(或试卷库)中抽取、合成试卷,或组织专人命题,或从外校引进试题;

(四)教务办公室印刷试卷与保密;

(五)学生办组织学生考试教育;

(六)教务办公室负责考场布置;

(七)教研室负责阅卷、统分、试卷核查、考试档案收缴及管理;

(八)其他考务工作。

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之内,评阅教师应评出课程考核成绩,并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单科成绩报表,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将成绩分析表、单科成绩报表(一式二份)和学生答卷一并交所在教研室,同时由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录入学生考试成绩,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试卷,交课程所在教研室归档。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在每学期放假前,将本学期考试课程所有成绩单报送教务处。

三十七条  漏登、错登学生考核成绩而给学生带来较大影响的,学院应追究相关责任人,依不同情况做出适当处理。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写出书面说明,评阅教师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十八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要求查卷、查分的,需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将情况反映至学院,经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同意后,需学生本人、任课教师、教务办公室人员三者同时在场,方可查阅试卷,教务办公室人员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十九条  补考、缓考管理

(一)开学前各年级辅导员负责通知学生上教务系统查看补考课程。补考时间地点,及时参加补考。

(二)补考、缓考试卷由教研室负责审定,教务办公室负责印制、报送,由教研室负责批阅,填报并登录成绩。


章  教研室工作


四十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全面负责本教研室所有课程教师的选用,教材的审定,组织教材大纲的修订,教学科研档案的管理,教学科研团队的建设,教学科研项目的组织,本教研室专业学生实习等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十一条  教研室会议(活动)制度。教研室定期(每两周1次)召开教学科研会议或学术研讨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全室教师参加,并做好记录。讨论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课程任务的分解;研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课程的教学大纲修订;讨论教学、科研工作的选题计划以及实施;交流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教学经验;讨论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总结,分析教学质量;讨论加强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措施;讨论课程考试、考查前的准备工作和总结。

四十二条  每个教研室每学年度负责举办一定数量、面向全校的学术讲座。学术讲座内容在保证其学术性的同时,应与国家的大政方针、教育理念、学科专业相契合,积极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十三条  教研室应每年根据社会、学校、学生的发展需要开设一定数量的通识课,并做好该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章  教学中的应急干预


四十四条  教师课前临时生病,应立即报告教务办公室,经院领导审批及时上报教务处协调安排。

四十五条  发生教师旷课事件时,教务办公室应派人及时赶到教室稳定学生,并及时与该教师联系上课,事后再根据误课原因作出处理;如果教师不能及时赶到,可以进行应急调课,并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四十六条  发生外院全体学生未到教室上课时,授课教师应立即报告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及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查明原因协调处理。

四十七条  学生不满意授课教师甚至发生罢课事件时,教务办公室应立即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及时与该授课教师沟通和处理,并做好稳定学生工作。

四十八条  课堂教学中发生师生严重冲突时,教务办公室及分管教学院领导被告知后应及时赶到教室处理解决。

四十九条  教师上课态度消极,不负责任,糊弄学生,学生提出抗议并举证属实者,学院应及时与该教师沟通,提醒并做好思想工作。

五十条  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对照以上相关事件及时处理。


第十章  教学日志管理


五十一条  教学日志在前一学期末由教务办公室从学校教务处领取,统一填写学年、学期、教研室、任课教师、课序号、课程名称、班级、总课时、周学时、学分、上课的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学院院长印章和公章后发给任课教师。

条  任课教师负责填写内容


(一)基本情况。授课所用教材,授课班级、学生学号、姓名等。

(二)授课记录。授课实施记录须根据实际上课情况进行填写,课堂教学内容及教学中的问题须具体到章、节、目,填写整齐。

(三)作业布置。作业布置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五次。

(四)学业成绩。学生成绩考核记录须填写相应的平时、期中、期末及期末总评成绩,一律用百分制记录。

(五)课堂考勤。考勤记录填写时用下列符号标识,到课记录为“√”、请假记录为“○”、 旷课记录为“×”。考勤记录每学期不得少于五次。

(六)学期小结。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教学主要内容、教学方法、取得成绩、存在不足及今后改进措施五方面进行总结填写。

条  填写完上述的信息后,学生成绩考核记录每一页的左下角、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的右下角须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并于每学期末交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收齐,按教研室分开后交由教研室主任检查、签字,责令相关老师整改后交教研室,教研室在院长签字后保存。


第十章  调停课管理


五十四条  需要调、停课教师首先向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提出申请获批准同意后在教务办公室填写调停课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后,需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对于调课理由模糊或不够充分者,副院长需报院长审定。

五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办理调、停课申请表手续后,交至学院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签署经办人姓名后,将调停课申请表交至学校教务处教务科。

五十七条  获教务处同意批准后,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课程调停后的时间、地点并负责监督课程调停后师生的补课情况。批准后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教务处存档;一份报送教室管理站;一份留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存档。

五十八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教师调停课,凡自行调停课的教师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教学档案


五十九条  教务办公室管理的档案

(一)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校下发的教学管理的日常管理文件和档案。

(三)学院组织教学管理的各种活动材料。

第七十三条  教研室管理的档案

(一)向学校领取的教材和本教研室课程的所有教案、教学大纲。

(二)教学课件、教学日志、教学进度表,成绩分析表、成绩报表。

(三)每学期期末试卷均由各教研室自行组织审核、装订,在检查各项信息填写完整后保存。

(四)往期期末考试的(AB)卷及答案的存档、保密工作。

(五)实习材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学年论文都交由专业教研室保管。


第十章  教学竞赛


六十条  教学竞赛组织

(一)为做好竞赛的组织工作,每次教学竞赛前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研究决定竞赛活动中的重大事宜,同时聘任竞赛评审组。

(二)教学委员会可以根据赛事具体情况临时成立竞赛组委会,也可以在组委会下设各个工作小组,对竞赛活动的组织、宣传、会务等事宜分别细化管理。

(三)竞赛活动要把教学比赛和水平提高紧密结合,设立点评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提高工作。

六十一条  教学参赛

(一)本院从事本科生理论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均可报名参加教学竞赛。

(二)申请参赛的教师必须态度认真负责,积极进行赛前准备,体现比赛精神,展示最高水平。

(三)参加过往届教学大赛并获奖的教师可以再次申报参赛,但所参赛的讲授内容不得重复。

六十二条  竞赛程序

(一)教师教学竞赛分为预赛、决赛两个阶段。

(二)预赛由各教研室组织实施。学院45周岁以下的教师应当按学院要求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同时鼓励45岁以上的教师踊跃报名。各教研室应将预赛作为一项重要的教研活动。预赛成绩优秀者可参加学院决赛。

(三)决赛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成立的组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对各教研室推荐的参赛教师进行以课堂竞赛为重点的评比,结合平时教学工作的表现和水平,评出相应奖项。

六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教师教学大赛每一年举行一次,院级竞赛奖项设置控制在40%以内。

(二)对于在竞赛中获得奖励的教师,学院将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学部级竞赛获奖情况是推荐参加校级竞赛的基本条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2138cn太阳集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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